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茧收烘秩序管理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9-09-23 20:57:19 浏览次数:

为稳定全市秋茧收烘秩序,保护蚕茧资源,提高蚕茧收烘质量,保证蚕农收益,维护我市桑蚕茧丝绸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秋茧收烘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蚕茧收烘市场管理。鲜茧收烘须持有《营业执照》,由行政审批机关严格依法审核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牵头,对无执照收烘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各收购主体必须执行国家蚕茧收购质量标准,对降质抬价抢购、压价收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及蚕茧收购中使用未经有权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计量衡器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蚕茧资源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严格收购发票管理。鲜茧收购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对无合规票据收购、偷逃国家税收等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环保管理。鲜茧收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蚕茧收烘场所排放废水、废气等环境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机关依法查处。

四、严格用地管理。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蚕茧收烘茧站设施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的收烘设施建设用地,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得装运违规非法收购的蚕茧。对违规装运蚕茧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由公安、交运部门依法查处。

六、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蚕茧收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市消防大队依法查处。

七、鼓励对非法违规收烘经营蚕茧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由查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按罚没款数额的10%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882658911088813706)。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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